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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-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

作者:高尔夫协会  文章来源:中国-东盟国际高尔夫协会 浏览次数:334 发布时间: 2015-04-01

2002年11月4日,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《中国-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,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。《框架协议》是中国-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。根据该《框架协议》,中国-东盟自贸区包括货物贸易、服务贸易、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。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,除涉及国家安全、人类健康、公共道德、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,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。按照《框架协议》的规定,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,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,即文莱、印度尼西亚、马来西亚、菲律宾、新加坡和泰国,将建成自贸区,2015年和东盟新成员,即越南、老挝、柬埔寨和缅甸,将建成自贸区,届时,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,取消非关税措施,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。由于越南、老挝、柬埔寨三国尚未加入WTO,我国同意给予这三国以多边最惠国待遇,即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也适用于这些国家。

《中国-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的简介

  2002年11月4日,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《中国-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,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。《框架协议》是中国-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。根据该《框架协议》,中国-东盟自贸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内容。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,除涉及国家安全、人类健康、公共道德、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,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。按照《框架协议》的规定,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,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,即文莱、印度尼西亚、马来西亚、菲律宾、新加坡和泰国,将建成自贸区,2015年和东盟新成员,即越南、老挝、柬埔寨和缅甸,将建成自贸区,届时,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,取消非关税措施,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。由于越南、老挝、柬埔寨三国尚未加入WTO,我国同意给予这三国以多边最惠国待遇,即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也适用于这些国家。 
中国-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WTO成员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,它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,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。 
《中国-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的主要内容 《框架协议》是中国—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,共16个条款,确定了自贸区的基本架构。主要内容如下: 
一、中国-东盟自贸区的内容。中国-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、服务贸易、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。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,除少数敏感产品外,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。 
二、谈判时间安排。货物贸易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,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。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,并应尽快结束。在经济合作方面,双方商定将以农业、信息通讯技术、人力资源开发、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,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。 
三、自贸区建设的时间框架。双方应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的关税,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建成自贸区,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建成自贸区,届时,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,取消非关税措施,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。 
四、"早期收获"计划的主要内容。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,双方制订了"早期收获"计划,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(主要是《税则》一至第八章的农产品)实行降税,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。 
五、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。东盟中越南、老挝、柬埔寨尚未加入WTO。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,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,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。 
六、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。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、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,以保证未来中国-东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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